淮安市“全流程”施策破解行政诉讼败诉难题

 日前,淮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推动行政诉讼“双下降”的若干措施》,这是今年继《关于进一步落实“四围绕”工作要求 切实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全市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评价工作机制的通知》之后,淮安市致力于推动行政诉讼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的又一重要探索。

一、聚焦行政行为规范化,强化“诉前”防范

将规范行政行为作为实现行政诉讼发案量和败诉率“双下降”的根本着力点,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提质增效。

逐步提升“关键少数”法治意识。涉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亲自参与案件分析研判、亲自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作为年度“述法”重要内容予以说明。探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执法人员庭审观摩+行政审判人员庭后讲评”三位一体运行机制,将庭审现场作为以案释法普法的实践讲堂和推动依法行政的教学现场。

着力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建设。聚焦基层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强化赋权事项动态调整,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持续提高行政执法监督针对性、时效性。进一步落实合法性审查责任,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签订合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涉法事项的必经程序。积极探索建立镇(街)、村(社区)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机制。强化行政机关自我纠正,推动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工作指引》,鼓励行政机关对原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全面加强重点领域案件发生防范力度。重点聚焦近几年行政案件多发的征地拆迁、信息公开领域,着力压减案发风险。主管部门强化统筹指导、业务培训,加大案件统计分析力度。镇(街)加强对已完成征拆项目地块的日常管理,杜绝不按程序强拆现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统一全市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模板格式,主动筛查重点部门、高频事项、重复申请情况,形成依申请公开典型案例,提高工作人员业务办理水平。

二、聚焦多部门联动发力,强化“诉中”化解

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强化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手段运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强化涉诉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通报机制,按月向各地各部门通报集中管辖法院新立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行政争议纾解中心做好案件研判、分流工作,各地明确专人统筹指导本地涉案行政机关做好案件风险化解工作。综合发挥复议、调解化解行政纠纷的功能性作用,引导可能形成诉讼的行政案件向行政复议、行政纾解分流。

不断提升出庭应诉质效。继续施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示范出庭应诉制度,鼓励市直部门一把手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过程中就案件情况、被诉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实质性化解情况等内容积极发表意见,确保既出庭又出声。探索出台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规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指引,推进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建立完善综合化解机制。坚持败诉风险案件行政首长负责制,涉案地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包案领导、成立化解专班,会同法院、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实质性化解。市县委依法治市县办、法院、检察院、政府相关部门、镇(街)常态化开展重点案件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市法院、集中管辖法院应积极引导诉前诉中调解,提高诉前引调率、诉中调撤率,适时制发司法建议。

三、聚焦主观责任“清零”, 强化“诉后”跟踪

着眼主观败诉率清零的工作目标,综合运用通报考核、综合评价、责任追究等手段,全面压紧压实败诉责任。

强化通报考核。完善行政诉讼重点案件专报、重点指标通报机制。每季度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呈报行政诉讼重点指标,将季度行政案件败诉率最高的县区(市直部门)列为“黄牌”县区(市直部门),连续两次“黄牌”升级为“红牌”。将逐步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作为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法治指标的重要内容,并单列为减分项。

扎实开展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评价工作。按照《关于建立全市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评价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被判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主观责任评价。每季度结束30日内,市委依法治市办根据法院初评和专家复评是否涉及存在主观责任的情形、是否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追责程序的结论,经批准,集中移送市纪委监委机关。

构建问责追责体系。建立提级约谈制度,对于每季度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数、败诉率位列全市首位的县区、市直部门,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应分管负责同志。研究制定《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以责任追究倒逼各部门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败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败诉第一责任,法治建设分管负责人、涉案业务分管负责人承担败诉分管责任。开展败诉案件“一案四查”,倒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责任、败诉单位主体责任、业务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和应诉分管负责人应诉责任。(文/孙雅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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